苏州大学教职工合唱协会章程

作者:2009/06/03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大学教职工合唱协会是在校工会、校退教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文艺组织,是苏州市合唱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遵照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各院系,机关部门教职工合唱爱好者,为组织和推动我校群众性合唱活动的开展,提高我校教职工合唱整体水平,繁荣我校、我市文化生活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苏州大学教职工合唱协会的任务是宣传和组织我校教职工开展合唱活动,提高合唱艺术和技能,积极参加学校和苏州市的相关演出、培训和比赛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爱好合唱艺术,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各种培训和演出活动,从事正当学术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有自愿退会权。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合唱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努力争取社会捐助。
3、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1、听取审议本会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2、修订本会章程。
3、协商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人员。
4、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附则本会日常工作,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因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有关部门资助;
2、社会捐助;
3、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苏州大学退教协会。
第十一条  本章程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校退教协会、校离退休工作处、校工会和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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