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2017/04/20 04:31


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实行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教育部令)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章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附属医院、产业实体等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教(职)代会选举产生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三教代会代表总数占全体教职工的6%左右。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教代会代表根据代表选举办法产生,代表选举办法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起草,经校党委同意后实施。代表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十五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在各单位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单位选举。

第十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七条教代会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团长、副团长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该代表团应重新推选团长或副团长,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团会议活动;组织征集提案;反映代表的意见;组织代表团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大会和主席团或执委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八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学院(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会主席、学生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可免除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退休、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因长期出国或工作繁忙等原因届期内连续两次无法到会履行代表职责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另行补选代表。增补代表按规定程序进行,建立教代会制度的单位可通过本单位教代会增补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校党委同意后,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产生。

二十三 主席团是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核心。其主要职责是: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差额提出执委会委员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后,提交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第二十五条执委会委员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委员一般为13—29人。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应包括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联系教代会工作的学校行政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学校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第二十八条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2/3方可开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二十九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一般由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组成,可邀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领导小组等额提出建议名单,经各代表团讨论,报校党委审核后,提交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

临时性工作小组由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成员由执委会秘书处提名,执委会确认。

三十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代表或各委员会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方能当选。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实行替补制。闭会期间各委员会人员的调整和替补,由执委会讨论报校党委同意后确定,并在下次大会上通报。

第三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三十二条每次教代会召开前,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组织组。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听取代表发言;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委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七条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提案工作

三十八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三十九条教代会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督办等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校工会相关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第四十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采用常年制,大会期间集中征集一次。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内容要求:

(一)提案内容应当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重要事务以及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具有严谨性、科学性、可行性,做到实事求是、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三)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提案格式,做到简明扼要、书写工整。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

(四)提案可以在教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十一条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符合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所属学院(部)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组织规则等参照学校教代会制度实施。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教代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不足80人的单位,应召开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教代会。教职工在80人至200人的,其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30%;教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一般按教职工人数的30%—10%确定,但不少于60人。代表中教师应不少于80%。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法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方法相同,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四十五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组织任期相同,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1/3以上代表的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十六二级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本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本单位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四十七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教代会组织机构,可选举产生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小组。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15人组成为宜,教师应占多数。本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人选,党(工)委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设有二级教代会单位的党政组织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通过的决议,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二级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单位经费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第七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订稿)》、《苏州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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