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苏 州 大 学 委 员 会 

苏大委 [2005] 78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各党委、工委,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04]59号)精神,学校对原《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订版)》。该《条例》业经校第四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和校九届党委第14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订版)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苏   州  大  学

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修 订 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04]59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依法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维护教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顺利推进高校改革和发展、维护高校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学校的安定团结,搞好学校的各项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服务功能,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把我校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购房补贴、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五)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六)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五条 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行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解释学校教代会条例和实施细则;

  (五)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和行政,通报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附属医院、产业实体等单位,以二级教(职)代会为基础选举产生代表。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代表选举按分工会为单位划定选区,按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的代表候选人。

  (三)按照直接差额选举原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四)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要求,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约占全校在编教职工总数的7%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组决定。

  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有关选区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各选区所属分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原则上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校或退休的代表不保留代表资格。

  代表缺额,由教代会筹备组决定是否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按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各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和代表团的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代表团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和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带领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及其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召开大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四)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成员需经有关方面酝酿,提出建议名单,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产生。

  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由所在单位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正、副代表团团长。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调离本单位,其在本代表团的职务自动取消,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团长、副团长时,该代表团应重新选举团长或副团长,并报大会筹备组备案。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1、主持代表团会议活动;

  2、组织征集提案;

  3、反映代表的意见;

  4、组织代表团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完成大会和主席团或执委会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13-2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4人,秘书长1人。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会委员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

  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2/3。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第二十五条 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在代表或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代表或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校务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等若干必要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

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等额或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大会举手表决。

教代会临时性工作小组由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成员由执委会秘书处提名、执委会确认。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1-2名非代表的教职工担任秘书。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

  (三)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和执委会秘书处的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经党委批准后,确定教代会召开日期。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个工作委员会做好教代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学校和院(系)等二级单位经费预算。

 

第五章 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学院(系)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系)党委(总支)领导下的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院(系)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对本院(系)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院(系)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和组织制度参照校教代会职权和组织制度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学院(系)可以召开教代会,也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召开教代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院(系)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法与校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方法相同,但名额比例上应多于校级代表,本院(系)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院长(系主任)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津贴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参与调研和讨论。

  第三十五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15人为宜。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院(系)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人选,分党委(总支)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

  第三十六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系)党组织领导,任期与本院(系)党组织任期相同。校教代会执委会应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经2005年3月24日第四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暂行条例如遇上级文件要求修订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成立前,本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成立后,其解释权在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