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大学四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 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人数偏少的单位可召开教职工大会或适当提高代表所占比例。二级教代会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同级党委和校工会的领导及院(系)行政的支持下行使职权,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以下简称行政主管)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较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审议和通过与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三)、对本单位的教职工津贴分配方案等集体福利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五)、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五条 行政主管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主管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可参照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单位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教师应不少于80%;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多数;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本院(系)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非教研型的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单位其代表构成比例由该单位参照企业职代会条例另定细则,应保证生产、服务第一线的职工占有相应的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承担《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本单位党政领导、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及其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大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实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同级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经同级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每届二级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本单位党、政、工、团、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需经有关方面酝酿,提出建议名单,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产生。 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由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以工会小组、系科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建立代表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 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 1、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 2、组织征集提案; 3、反映代表意见; 4、组织代表组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5、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以7-15人为宜,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本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人选,同级党委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2/3。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第二十五条 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本单位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同级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在代表或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代表或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属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是承担本单位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系)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做好二级教代会各项工作。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筹备及开会程序: (一)、筹备工作 1、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工、团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由同级党委书记任组长,分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向本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经批准后,由本级党组织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3、起草教代会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4、在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拟定大会中心议题。 5、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组织对代表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 6、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工作,可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7、听取党组织和行政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意见,通过党政工会议统一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8、填写会前报告表。 (二)、召开预备会议 1、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2、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3、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确定大会日程和议题; 5、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 6、印发并讨论行政主管的工作报告; 7、讨论提交大会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8、通过选举办法; 9、其它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三)、召开正式会议 1、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2、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3、听取行政主管的工作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 4、组织讨论; 5、选举产生大会执委会委员(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 6、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7、填写会后报告表,并上报会议成果。 第二十八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及代表组长程序: 1、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比例进行推荐; 2、筹备小组根据各工会小组推荐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3、各工会小组对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讨论; 4、筹备小组汇总讨论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5、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6、分工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结果张榜公布; 7、各代表组选举组长。 第二十九条 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1、开会前一个月左右,分工会或筹备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二级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 2、教代会代表征求群众意见,填写提案表,并由两名正式代表署名后交原印发单位。 3、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作为大会议题。 4、行政主管对转来提案,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也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转教代会工作机构。 5、工作机构将提案处理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可以对此提出质询。 6、教代会和分工会组织代表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7、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大会决议和决定产生、通过程序: 1、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2、大会主席团(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 3、大会主席团(执委会)集中讨论意见并进行修改。 4、提交大会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经2005年3月24日第四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后,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执行。 本实施细则 如遇上级文件要求修订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校教代会执委会成立前,本规程的解释权在校工会;校教代会执委会成立后,其解释权在教代会执委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有关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委员会备案。 |